形式:面授 报名:010-62378375 [招生报名咨询]电邮: lijuan6882 [@] 126.com地址:朝阳区黄寺大街12号
摘要:1、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或中高层管理人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管理人员和名大院校后勤部门工作人员。
2、于2006年月日2月31日,已取得《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和《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学员可作为继续教育内容,在证书上给予注册。
全文:关于继续举办“《物权法》”与物业管理发展暨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的创制活力,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物业管理的角度看,《物权法》作为我国调整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无疑是物业管理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进步,必将对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生产基础性的、长期性的重要影响。《物权法》的公布与实施,使物业管理活动更加有法可依,从而更好的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了帮助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人员深入学习和理解《物权法》,掌握该法的精神实质、规范体系及重点问题,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配合建人教专[1998]224号文件中关于“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实行动态管理、复检验证制度”的规定,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将全国举办“《物权法》与物业管理发展暨从业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培训班”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或中高层管理人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管理人员和名大院校后勤部门工作人员。 2、于2006年月日2月31日,已取得《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和《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学员可作为继续教育内容,在证书上给予注册。 二、培训内容: 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与主要争点;2、《物权法》的体系与物权法定原则;3、物权法的变动模式;4、所有权的取得行使与消灭;5、不动产登记制度;6、居住权的性质及共保护;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及构成条件;8、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9、建筑物专有部分及物业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与管理;10、车库、车位归属与管理及停车问题的解释;11、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职能;12、不动产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与小区管理创新;13、结合《物权法》处理物业管理典型疑难问题;14、《物权法》与物业管理合同新问题。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 2007年10月20日——10月21日 广州市 2007年11月10日——11月11日 上海市 2007年11月24日——11月25日 北京市 以上课程我们可以根据需求上门送教做为内训课程 四、收费标准: 1、培训费、资料费、证书费、共计800元/人。 2、《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700元/人。 五、培训师资: 建设部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客座教授;国内多家大型知名物业管理企业高级顾问,具有二十多年物业管理研究经验,参加了《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的立法起草、论证工作;出版了60万字的《物业管理法律理论与安例分析》专著。 六、报名办法: 请各省市建委、建设厅科教处、房地产处、房管局、所、物业管理协会及各物业公司、企事业房管负责人积极组织报名。亦可用电话或传真报名。北京报名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华沛写字楼B座4038室。邮编:100011。 联系电话:(010)62378375、 传真:(010)62377628 联 系 人:李娟 (13552927040) 邮箱:lijuan6882@126.com 七、其它: 1、参加培训的学员请携带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公司证明各一份。参加物业管理继续教育的人员需带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收到此通知可转发下属单位,复印有效。 3、会务组统一安排食宿,帮助预订返程始发车、船、机票,以上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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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 | 历史记录不代表当前培训学校招生情况,仅供研究参考,建议您直接电话咨询校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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