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举办建设部《注册物业管理师》执业资
格考试考前培训班的通知
全文: 关于举办建设部《注册物业管理师》执业资 格考试考前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协会、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及机关、企事来单位房管处:
全国建设类一级资质培训机构——建设部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根据建设部、人事部[2005]9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国家建设部和人事部联合推出《注册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制度,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2007年第三季度进行全国第一次“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应广大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决定于2007年举办《注册物业管理师》考前培训班,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物业管理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主要负责人;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管理和后勤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二、申报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物业管理师》考前培训: 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8年。 2)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4年。 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3年。 4)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2年。 5)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满2年。 6)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1年。 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三、培训内容: 1. 共四门课程:《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物业经营管理》及《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2. 考前串讲为赠送项目,与培训分开进行,串讲将于考试前一个月内由培训中心统一组织进行。 四、结业与证书复检: 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对持有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即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资格证书者,作为物业管理继续教育内容,在证书中作继续教育记录(盖章)。请携带本人已取得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进行注册。 五、培训时间与地点: 1、培训时间:培训为脱产班,拟定青岛班2007年8月24日报到(25、26日全天上课 );上海班2007年9月7日报到(8、9日全天上课)共八天课程,另赠送两天串讲(考试前进行)具体上课时间以课程表为准。届时组织持有“物业管理师师资培训合格证”的教师进行授课和考前辅导。 2.培训地点:青岛、上海 六、培训费用: 1. 培训费:800元 / 科(含习题集、参考资料并赠送当年本科目的考前串讲),计四科.共计:3200元。 2. 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七、报名办法: 各单位确定参加人数后,请用正楷填写清楚报名表回执传真至我中心物业培训班报名处或通过邮局寄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9号长庆油田写字楼420室邮编:100088祖磊老师(收)。我们收到报名回执后,将在开班前7天以传真形式把报到通知书、详细日程安排传真至报名学员,并告知报到有关事宜。也可电话直接报名。 联系电话:010—62374486 传真:010—62370226 联 系 人:祖磊老师13910908815
|
| 注意: | 历史记录不代表当前培训学校招生情况,仅供研究参考,建议您直接电话咨询校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