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第61条的规定,为了继续贯彻有关岗位培训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2006年将继续举办“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班”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全文:一、 培训对象: 具有大专(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的房地产开发或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副经理,总经理助理和三总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管理和后勤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二、 培训内容: 1、 按照建设部指定教材,《物业管理概论》、《物业管理法规》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三门课程为考试课,依次作为培训主要面授内容,面首期间将重点进行辅导和考试。 2、 其余三门课程为考察课,以自学为主。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1、《物业管理条例》相关配套规章释义; 2、物业管理法律纠纷规避防范; 3、物业管理典型案例分析; 4、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运作程序。 三、 考核发证、注册: 1、 企业经理:采取自学与集中辅导的方法,学习后经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全国通用。、 2、 继续教育:请携带本人已取得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进行注册。 四、 培训地点: 2006年 厦门市 上海市 南京市 杭州市
武汉市 太原市 昆明市 长春市 大连市 五、培训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班收费:1070元/人。其中学费:800元/人;教材费、办证费270元/人(按建设部规定,凡参加培训者必须购买专用教材)。 2、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收费:700元/人。 六、 报名办法: 请各省市建委、建设厅科教处、房地产处、房管局、所、物业管理协会及各物业公司、企事业房管负责人积极组织报名。亦可用电话或传真报名。根据报名先后顺序,发送报到通知,详告报到时间、地点、行车路线及有关事项。 报名电话:(010)67844876、51199212(传真); 联 系 人:胡兴华 七、 其它: 1、 带3张1寸免冠照片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会务组统一安排食宿,帮助预订返程始发车、船、机票,以上费用各单位自理。 3、 特殊情况收不到报到通知,或有不详之处请用电话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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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 | 历史记录不代表当前培训学校招生情况,仅供研究参考,建议您直接电话咨询校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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