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点、难点汇编—《知识产权法》之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特定的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它是国务院专利主管机关授予特定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并禁止他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的某一种特权,是一种独占性的排他权。
第一节 专利权主体
专利权权利主体是指有权提出权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
重点、难点汇编—《知识产权法》之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特定的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它是国务院专利主管机关授予特定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并禁止他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的某一种特权,是一种独占性的排他权。
第一节 专利权主体
专利权权利主体是指有权提出权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专利权申请的有四种人的差异。
(一)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1.发明人、设计人
(1)发明人直接参加发明活动,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
(2)发明创造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一种法律行为,所以发明人、设计人的资格不受年龄限制。
2.专利申请人
对于非职务发明而言,专利申请人往往是谁发明谁可以申请专利;对于职务发明,尤其是署名权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以及单位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所有的著作权属于单位的和除署名权以外其他的权利属于单位的情形,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所有,单位要给予权利人一定的奖励或者报酬。
3.外国人
外国人如果要在我国申请取得专利权,应区分情况来办理,如果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当然享有国民待遇原则。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同样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或双边协议,也可取得专利权。也享有国民待遇原则。但是这种情况必须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第一种情况,在我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就不用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二)归属
1.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是:谁发明,归谁所有。
2.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四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的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用的出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专有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一般认为,如果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这种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着必不可少的决定性作用,就可以认定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专利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这种类型的职务发明,发明人、设计人可以和单位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以及专利权的归属进行约定。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
合同法326条规定:法人或其它组织转让职务发明创造时,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共同发明创造和委托发明创造中的专利权的归属
根据专利法第8条,合同法第339、340条掌握以下内容: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是共同发明创造归各方共有。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同等条件优先受让。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以后不再享有专利权,但享有一个免费实施的权利,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各方就不能够申请专利。
如果是委托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受托方所有,但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技术。
第二节 专利权客体
一、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一)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1.实用新型是一个有形的物品,方法不能申请实用新型,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2.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二)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才能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如果某一项设计不能与产品结合,只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二、不授予专利的对象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但如果和硬件结合在一起,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但是用于诊断治疗疾病用的药物、试剂、器械这些都是可获得专利的。
4.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是不授予专利的。
第三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实用新型应该具备的条件: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满足新颖性的标准,必须不同于现有技术,同时还不得出现抵触申请。
1.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公开的方式有三种:
(1)出版物公开或书面公开。地域标准为世界范围。
(2)使用公开。即在国内通过使用或实施方式公开技术内容。其地域标准是在我国境内。
(3)其他方式的公开。即以出版物和使用以外的方式公开。
2.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是指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3.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创造性
三、实用性
四、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与发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区别:
1.公开方式对于外观方式来说,只有出版物公开和使用公开,并不包括其他方式公开。
2.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判断,不考察抵触申请。
3.专利法里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三种情况,同样适用于外观设计的情形。
4.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四节 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一、专利的申请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1.先申请原则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共一天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驳回申请。
2.单一性原则
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
3.书面原则
(二)专利申请日
注意:专利申请日与优先权日的区别。
1.申请日的确定
专利申请日总体来说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日期,总体是以收到日为准,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如果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楚的,除了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以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作为申请日。
2.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实际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
专利法第29条规定了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国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不管是国际优先权还是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都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专利申请的时候提交一个书面证明,在三个月内里提交第一次申请文件的副本,如果没有提出书面声明,或预期未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