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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发展民政福利事业的对策



[摘要]
申论热点发展民政福利事业的对策
一、民政福利事业的对象

包括三种人:一是因天灾、人祸等因素而导致不接受紧急救助就无法维持生活者;二是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因素失去劳动能力者;三是虽有劳动能力,但因客观因素导致失业、收入中断或减少,而且无法获得社会保险给付者。


二、民政福利事业的特征

民政福利事业的对象包括三种人:一是因天灾、人祸等因素而...

申论热点发展民政福利事业的对策
一、民政福利事业的对象

包括三种人:一是因天灾、人祸等因素而导致不接受紧急救助就无法维持生活者;二是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因素失去劳动能力者;三是虽有劳动能力,但因客观因素导致失业、收入中断或减少,而且无法获得社会保险给付者。


二、民政福利事业的特征

民政福利事业的对象包括三种人:一是因天灾、人祸等因素而导致不接受紧急救助就无法维持生活者;二是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因素失去劳动能力者;三是虽有劳动能力,但因客观因素导致失业、收入中断或减少,而且无法获得社会保险给付者。

  民政福利事业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过程中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政福利事业注重国家和社会对救助对象的责任和义务。在现代社会,当社会成员陷入贫困时,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他们提供援助,这种援助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这种不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而注重国家和社会对救助对象的责任和义务的特征,是区别民政福利事业与其他社会保障子系统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是民政福利事业覆盖面较广,具有全民性。民政福利事业的实施范围与社会保险相比较,前者具有全民性,而后者则具有群体性。也就是说,社会保险在特定的社会群体中实施,而民政福利事业则是面向全体公民,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唯一面向全体公民的,从而具有全民性。

  三是民政福利事业的待遇标准较低。民政福利事业只向救助对象提供保证最低生活需求和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或物质,相对于社会保障制度而言,其待遇标准较低。

三、构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民政福利事业的对策:

(一)、市场与政府的协调统一

  民政福利事业是以国家为主体而强制实施的政府行为,同时与市场有着紧密联系。在民政福利事业中,政府和市场既有失灵的一面,又有协调统一的一面。

  市场并非万能,市场往往在以下领域失灵:一是收入分配存在缺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是依据其拥有的生产要素市场的稀缺程度和要素价格,由于他们拥有的要素数量和质量不同,支配地位不同,他们的收入也就不平等。二是通货膨胀风险的存在。在处置通货膨胀风险上,存在着无法忽视的市场失灵,只有通过政府干预,才能实现既定的民政福利事业的政策目标。三是信息沟通不够完备。民政福利资金如何投放,如何实现资金的保值与增值,这些都是与个人信息沟通不够完备相关联的。在无法有效地引导民政福利事业走向的情况下,需要通过政府“看得见的手”加以弥补。

  政府失灵的主要表现:一是民政福利事业运行机制的低效率。在委托代理下,政府作为经纪人,在趋利避害的引导下,会做出不理性的行为。二是政府独立从事民政福利事业,没有其他机构参与竞争,对民政福利事业基金的投入与产出效率无法进行横向比较,使得基金运营和管理经常处于低效率状态。

  在民政福利事业发展过程中,市场和政府都不是万能的,要想发挥二者的作用,必须寻找政府与市场行为的均衡点。政府在民政福利事业中的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利用强制力为民政福利事业提供一个完备的法律框架;二是为各项民政福利事业进行政策选择和制度设计;三是政府在某些方面必须直接介入,以保障民政福利事业正常运行。政府介入的重要性在于其承担社会风险的能力大于市场。政府具有某些强制力,能够确保政府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风险。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民政福利事业引入市场的目的是为了引入竞争,让政府办事更有效率,但仍然要以政府为主体;政府在运用民政福利事业实现公平时,应以程序化、法制化、科学化的方式参与调控市场运行,努力避免政府行为对市场本身正常运行的损害;市场和政府在民政福利事业中共同发挥作用,但在实践中,政府和市场的均衡点只能不断接近,而不可能完全实现均衡。要努力寻找政府干预的适度点,让政府与市场在民政福利事业中实现有机结合。

(二)、民政福利事业与经济发展协调发展

  民政福利事业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事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的一项宏观调控措施,因此,要使民政福利事业能够顺利实施,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民政福利事业与经济发展相协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发展决定着民政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二是民政福利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只有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才有可能实现民政福利事业肩负的稳定社会事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发展这双重任务。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是人口众多,经济还不很发达,因此,在构建民政福利体系时,要与基本国情相适应,而不能超越发展阶段,要集中力量解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和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的重大问题。

(三)、权利与义务相协调

  在民政福利事业运行过程中,必须坚持民政福利事业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在国家统筹型的民政福利事业中,个人基本上不负担缴费义务,只享受民政福利。在民政福利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对权利和义务重新安排,把个人义务提高到较高水平。在民政福利领域,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在个人层次上统一,只能在社会层次上做到一致。因此,需要具体分析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这三大主体。国家作为社会的组织者,对于凭借社会力量保证社会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从而安定社会秩序的民政福利制度,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而对于困难群体来说,这就是其享有的权利。企业作为雇主,同样有为困难职工提供一部分社会福利资金的义务。困难职工不仅在其工作期间因病、因伤时享有医治和康复的权利,在其工作能力丧失后,也享有取得一部分生活资料以保证基本生活的权利,而且有权对民政福利制度的运作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

  必须看到,大部分民政福利项目,尤其是民政福利救济项目,由于具有风险共担性和济贫性的属性,往往表现为受益一方与支付一方在一定程度上的分离。这种分离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从现有的或将来的民政福利项目获得利益的,往往集中在某一特定的群体,而支出费用都是普遍地加在公众身上;二是从现有的和将来的民政福利项目中获得利益的,是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而支付的却是少数人。这种权利和义务的非个人层次上的对应性,通常会导致人们热衷于扩大这些民政福利项目而不是去限制它。如果监督不力,可能造成民政福利的过度需求及公共支出的急剧膨胀。因此,关键在于如何统一权利和义务,尽可能将二者的分离缩小,以利于提高民政福利事业的社会效益。

  缓和权利与义务的分离,应当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即个人必须履行劳动和缴费两大义务,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可以不履行义务,但必须保证他们享受民政福利的权利。二是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必须按规定随时准备承担缴费义务,从而使权利和义务在民政福利事业的整体层上对应起来,让利益机制在民政福利事业中发挥作用,限制民政福利事业的资金支出过快膨胀。必须强调指出,民政福利事业各种项目的确定,要尽量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使社会成员享受民政福利待遇与其对社会的贡献联系在一起。

(四)、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

  社会化大生产要求民政福利事业必须实行社会化的统一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将各行各业联系在一起,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状况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他行业的发展。这就要求民政福利事业要在各方面条件相当,而且社会化程度较高的行业中实行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兼顾各行各业的利益。同时,由于各地区、各行业的发展不平衡,要求民政福利事业实行多样化的管理方式。在坚持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同时,必须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统一。民政福利事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但也要摒弃政府包办一切的旧观念,调动企业、个人的积极性,发挥社会团体、自治组织的作用,促使社会成员在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下提高自我管理和互助互济的能力。针对现行民政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把民政福利事业列入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要做到“三个结合”、“三个为主”,即国家承担责任与社会承担责任相结合,以社会承担责任为主;社会化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以社会化管理为主;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相结合,以内部控制为主。在此基础上,使民政福利事业列入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后能够产生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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