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极》(BG3869-83)中规定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50,为Ⅲ级;大于50,为Ⅳ级。若需了解其工...
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极》(BG3869-83)中规定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50,为Ⅲ级;大于50,为Ⅳ级。若需了解其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
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际测量和计算。
36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适用于哪些用人单位?
答:本规范适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单位:
(1)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效地清除和尽可能降低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的与用人单位活动有关风险;
(2)实施、维护并持续改进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保证遵循其声明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4)向社会表明其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原则;
(5)谋求外部机构对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和注册;
(6)自我评价并声明符合本规范,向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发展,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363.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1)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健康问题的法律或法规;
(2)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产生的记录;
(3)有关工伤、疾病的事件的记录;
(4)影响员工安全健康的有毒物质暴露量,作业环境监测与员工健康监护的记录;
(5)主动与被动的测量记录。
364. 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推行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应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方向,自愿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持续改进。并组织全体员工积极参与此项活动,确保“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其各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不仅适用于自己的员工,也同样适用于承包方人员,直接雇用的临时工及外来人员。
365. 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90]1号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人工装卸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