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特征
关联方一般指有关联的各方。关联方关系则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的内在关系。两方或多方形成关联方关系通常具有的特征包括:①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一个企业不可能构成关联关系;②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③关联方的存在可能会影响交易的...
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特征
关联方一般指有关联的各方。关联方关系则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的内在关系。两方或多方形成关联方关系通常具有的特征包括:①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一个企业不可能构成关联关系;②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③关联方的存在可能会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二)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应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应将其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包括: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受一母公司控制的各个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在具体运用关联方关系判断标准时,应当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三)关联方关系的披露要求
1.当关联方之间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时,无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均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资料: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其中,"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是指工商登记时注明的企业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如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类型。
2.当存在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在没有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可以不披露关联方关系;在发生交易时,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其中,"关联方关系的性质"指关联方与本企业的关系,即关联方为本企业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
(四)关联方交易概念
关联方交易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主要有: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2.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应收款项划转或转让、企业合并等。
(五)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要求。
1.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别情况处理。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10%及以上),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
2.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
3.不需要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已包含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以及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