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有关教师待遇的所得政策
(1)自2044年1月1日起,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2)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有关教师待遇的所得政策
(1)自2044年1月1日起,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2)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取消亏损弥补有关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主管税务机关应郑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建立亏损弥补台长(已衽信息化管理的地区,可以直接用各年度申报表的动态对比来替代台账),对企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2.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圈套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了解亏损的真实原因,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强检查监督。
4.发现虚报亏损的,应及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及时查处。
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所得额,相应多缴乘客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返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返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成本的计价方法及管理
纳税只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只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查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
(二)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计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三)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理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束,并补征税款。
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已提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账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 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管理:
(1)要求享受该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的重点包括:
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核发放;
②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认定条件,是否有真正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
③是否符合新办企业的有关规定条件;
④纳税人的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是否均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地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实际生产经营地部分在区内,另一部分在区外的,享受优惠政策的区内经营部分是否能够单独设立账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3)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间,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另外,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征收的,税务机关应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工资、福利费时,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过行认真审核。其中对福利费的列支标准,根据有关规定,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
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上述行业的企业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会计报表中的“放款余额”、“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科目,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坏账准备。对信贷、租凭待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计提坏账准备,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自2004年1月1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已发生或新发生的用户欠费,凡拖欠时间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在申报表中对损失的列支情况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