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公共设施收费将单独列支
本报海口7月13日讯(记者 赵仕芳)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省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价格管理法规条例,结合本省实际,于今天制定出台了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定于今年8月1...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公共设施收费将单独列支
本报海口7月13日讯(记者 赵仕芳)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省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价格管理法规条例,结合本省实际,于今天制定出台了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定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针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确提出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以包干制或酬金制的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此外,该《办法》更针对以往物业服务收费中争议较大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的收取问题,规定该项费用应当单独列支,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挪作他用,而费用的使用情况也应每半年向业主公示通报。若物业管理企业依法撤销或退出后,该费用结余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原物管企业应依法及时转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政策解读
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普通住宅区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高档住宅区、写字楼、别墅和其他商业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区物业与高档住宅区物业的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类型、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该项收费标准实行备案制,物业管理服务双方自商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之日起,需10日内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三年。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有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需结合有关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测评小区的物业收费等级,再按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商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因特殊原因,要求向上或向下突破物业收费等级标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双方协商一致,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另定收费标准。
收费形式
包干制或酬金制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其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保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管区绿化养护费用;物管区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等九部分内容。
代收费用
不得额外收取手续费
《办法》还规定,对于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经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而经物管企业登记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售出后从未入住使用,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间断入住使用的,按照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70%计收。
物管企业可代收区域内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而业主若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企业、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将所得利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名词解释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赢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纸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