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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公共领域与权利意识——与张康之教授商榷



[摘要]
近读张康之教授的大作《公共行政拒绝权利》(发表于《江海学刊》2001年第4期),受益匪浅。张康之教授对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权利与权力做了明确划分,认为“公共领域是权力的领域,而私人领域才是真正权利的领域”,“公共领域中个人权利实际不应有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在公共领域中主张权利价值,“就必然会把行政人员引向道德意识淡漠的境地”;“只有责任才是行政人员的全部行政行为的基本内容”,“公共领域中的个人不应...

近读张康之教授的大作《公共行政拒绝权利》(发表于《江海学刊》2001年第4期),受益匪浅。张康之教授对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权利与权力做了明确划分,认为“公共领域是权力的领域,而私人领域才是真正权利的领域”,“公共领域中个人权利实际不应有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在公共领域中主张权利价值,“就必然会把行政人员引向道德意识淡漠的境地”;“只有责任才是行政人员的全部行政行为的基本内容”,“公共领域中的个人不应再被作为个人看待”,他们应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与利益意识,这样他们“就踏上了成为完人的道路”。(引文均出自张康之教授《公共行政拒绝权利》,《江海学刊》2001年第4期)我将张康之教授的这些观点概括为“公共领域消解个体权利论”。


  张康之教授之所以持上述主张,是出于对公共领域重要性的认识,是有感于现实公共领域中的特权、腐败等不合理现象。张康之教授希望通过在公共领域消解、拒绝个人的权利意识,为推动公共行政的廉洁、高效、公正、公开奠定一劳永逸的人性基础。


  但问题是:在公共领域消解个人意识是否有理论上的科学依据,是否有现实的可能与实现途径?也就是说,在公共领域果真应该、果真能够拒绝掉个人意识么?答案是否定的。


  在我看来,在公共领域消解个人权利既无科学理论依据,也没有实现的可能。解决特权等公共行政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制度创新,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合理提高、正确引导、规范行政人员的权利意识,切实扩大与保障行政人员的权利。


   公共领域消解个人权利没有科学的理论依据


  张康之教授主张在公共领域拒绝、消解个人权利意识的理论基础有三点。1.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存在的基础与前提也是不同的”。2.权利与权力的区分。它们也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它们的不同是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前提与基础,“公共领域是权力的领域,私人领域是权利的领域”。3.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区分。这是张康之教授区分公共与私人两个领域的哲学方法论基础。作为私人领域基础的权利概念“是从个人出发而获得的”,“是属于我们所命名为个人主义的”;作为公共领域基础的权力概念则是整体主义的,“权力的公共性质已经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在私人领域中,提倡个人主义的价值观是可取的;但在公共领域中,整体主义的价值思考就是必要的”。


  张康之教授的整个论证体系可以图示为:


  附图


  在张康之教授看来,公共领域以权力和整体主义为基础,私人领域则以权利和个人主义为基础。这样就组成了两组概念,“权力—整体主义—公共领域”和“权利—个人主义—私人领域”。每一组概念内部互相联系,而两组概念间,则有一条不应跨过的河流。权力与权利需要严格划界,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需要严格划界,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也需要严格划界。如果两组概念有了联系就会产生现实问题。“正如私人领域中不应有权力一样,公共领域中也是没有权利的位置的。如果在私人领域中有了权力,……就会破坏私人领域的契约关系”。相反,“在公共行政的领域中,我们在理论导向上主张权利价值,就必然会把行政人员引向道德淡漠的境地”。


  那么这两组概念间果真如张康之教授理解的那样泾渭分明,没有联系么?通过以下的分析我们将发现,这两组概念间存在复杂的相互影响、相互决定的辩证统一关系。


  我将以上两组几对概念的辩证关系图示如下:


  第一,权利与权力的辩证统一。所谓权力是指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一种威慑力与控制力,而权利则指主体(包括国家主体、个体主体等)获得某种有形无形利益的合理性。权力往往与主体的必然强制力、必然利益相联,而权利则更注重主体的应然利益。二者的内在联系表现在:1.从根本基础与内在导向上看,二者都以利益为内在基础与动力。权力是一种集团根本利益的保障力与约束力,其最终指向的是利益。而权利与利益的密切关系则更是有目共睹。也就是说,权力与权利不可分割,权力从本质上讲也就是一种权利,是一种与强制力结合得更直接的权利。2.从实现保证看,二者的实现基础在本质上相同。权力与权利的最终实现保障都是国家强制力。3.从二者的现实关联看,权利的实现以权力为保障,没有权力,权利很难有保证;权力的实现又以权利的获得为根本内容,没有权利、利益的最终获得,权力的实现只是一句空话;对权利的放弃,最终也就意味着对权力的放弃。4.从拥有主体看,权力与权利的最终拥有主体都是人。权力是为集团整体根本利益服务的,而所谓集团无非是由一些个人所组成。在历史与现实中,某种权力的最终获利者也是一些或多或少的个人。5.从相对范畴看,权力与权利的对应概念都是“责任”。责任指向的是对方、他人、社会,责任的最基本特征是社会性、公共性。责任的根本含义对于权力和权利来说是完全相同的。这种相同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了权力与权利的内在统一与不可分割。


  附图


  第二,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是辩证统一的。张康之教授认为公共领域以整体主义为基础,私人领域以个人(体)主义为基础,这并不科学。一般的讲,社会与个人、整体与个体的辩证关系已是常识,没有整体、社会就没有个体与个人,相反也是如此。具体到公共领域、私人领域、权力、权利而言,这四个概念中的每一个概念都是以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统一为基础的,片面的强调任何一个基础都是错误的。权力在具有整体性力量的同时又为个人利益服务,而权利在具有个体性的同时又是社会性权利。权力与权利都既有社会性又有个体性,这就决定了权力和权利都是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的统一。


  公共领域与整体主义的关系自不待言,公共领域与个人主义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共领域是为广大个人的权利服务的,没有广大个人的认同,公共领域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与合理性;二是从公共领域自身的组成看,公共领域离不开个人,没有公共领域内部广大从业人员的积极作为,也就没有公共领域的正常、合理运行。


  私人领域与个体主义的关系无庸置疑,其与整体主义的内在联系张康之教授其实也已有所察觉。他在强调私人领域权利的个人主义基础时,又认为“一切权利在实质上都是社会性的权利”,“个人的权利实际上是社会赋予个人的权利”,也就是说私人领域在本质上不能离开整体主义,也要以整体主义为重要理论基础。但张康之教授却得出了与此相反的结论,认为私人领域不以整体主义为基础,从而使文章存在内在的逻辑矛盾。


  第三,权力与权利的辩证统一、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辩证统一也就决定了公共领域与个人领域的内在统一。这三个方面的内在关系决定了在公共领域消解拒绝个人权利的不合理性。如果如张康之教授所说,权力的公共性是在公共领域取消权利的理由,我们知道,权利也具有社会性与公共性,那么也应该在私人领域取消权利。而这显然是大家,包括张康之教授所不能接受的。


  我们可以在理论上将社会划分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可以对这两个领域的关系以及它们与权力、权利的关系等再做进一步的研究探索,但这种研究的目的与意义不应是为了在公共领域拒绝个人权利。


  权利与权力的内在统一使“公共领域消解个人权利论”失去了立论基础。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辩证统一则使其失去了哲学方法论基础。但其不合理性在根本上是由实践所决定的。


   行政领域拒绝个人权利没有现实基础与实现可能


  张康之教授用整体主义眼光对公共领域与个人权利的关系做了纯学理探讨。当我们从实际出发,用实践的眼光来思考这个问题时,就会发现,公共领域的现实与发展趋势、现实社会人的素质、人性状况都决定了“公共领域消解个体权利论”的不可行。


  张康之教授要求取消行政人员个人权利意识的重要原因是现实公共行政存在特权。但我们必然对特权作具体的分析。正如公共领域是具体的、历史的,不存在抽象的公共领域一样,行政特权也是具体的、历史的,不存在抽象的特权。所谓特权,是为特定的人所拥有的特定的权力与权利的统一,即特定的人利用手中的特定权力为自己谋私利。通过考察,我们发现,不是行政部门中的每个人都拥有特权。在具体的行政部门中,有着具体的层次、级别、岗位等的划分,权力往往只掌握在关键岗位的少数几个关键领导人物手中。所谓的特权也往往只为这少数人所拥有。其它行政公务人员大多只是普通的以从事公务为谋生手段的工作人员,并不拥有多大的权力,也就不拥有什么特权,更不可能利用这些并不存在的特权为自己谋私利。这样也就没有必要让这些普通行政人员放弃自己的权利意识。要求公务人员放弃个体权利,是对大多数公务人员的误解与伤害。而对于拥有特权的少数人来说,用道德说教去劝说他们放弃特权、不谋私利则显得非常无奈与无力。限制特权的最根本途径是完善制度、体制创新。


  这就必然涉及到张康之教授所主张的道德标准在现实社会是否可行的问题。一种道德标准的推行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与历史条件。张康之教授认为“人的真正生活往往并不根源于利益,人应当是也完全可能是把人的人性展现与确证作为人的生活的基本内容的”,“在现代社会,人们已经确定无疑地把公共行政职业活动看作为专业化的社会精英活动,即把行政人员看作是社会的精英群体,而这样一个群体有什么理由斤斤计较于自我的利益得失呢”?“只有责任才是行政人员的全部行政行为的基本内容”,“行政人员的根本目标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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