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二十三条 发电厂值长、电力系统各级调度员实习期满,经考试合格,由下列人员审查批准后,才能独立上岗工作。
1、电厂值长由发电厂总工程师主持并组织全面考试,考试合格,经厂长批准。
2、电力系统各级值班调度员由电力网、省(市)局、供电局的调度所主任主持并组织全面考试,考试合格后,经总工程师(经理)批准。
第二十四条 转岗人员的培训
转岗人员培训应按本人实际情况和...
第二十三条 发电厂值长、电力系统各级调度员实习期满,经考试合格,由下列人员审查批准后,才能独立上岗工作。
1、电厂值长由发电厂总工程师主持并组织全面考试,考试合格,经厂长批准。
2、电力系统各级值班调度员由电力网、省(市)局、供电局的调度所主任主持并组织全面考试,考试合格后,经总工程师(经理)批准。
第二十四条 转岗人员的培训
转岗人员培训应按本人实际情况和岗位规范要求进行培训。
第二十五条 班组长的培训
班组长培训根据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培训。
班组长培训内容主要是班组管理知识、班组现场管理技法等。可划分为理论知识学习、调研取经、跟踪考核三个阶段。重点是跟踪考核,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每个阶段应制订培训计划大纲,按计划进行培训。各阶段考试(核)合格,经履行审批手续后颁发班组长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节 新建发电厂、变电站生产人员培训
第二十六条 新建发电厂、变电站的计划任务书批准下达后,应即抽调人员进行筹建。各筹建机构必须由主要领导亲自组织专门培训班子,制定完整的培训计划,并组织生产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七条 新建发电厂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技术人员和主要岗位的工人必须在投产前二年配齐,一般工人也应在投产前一年配齐,以便组织培训。
第二十八条 新建的主要变电站,应在投产前一年配齐运行人员。
第二十九条 可根据设备特点,选择厂(站)校结合,内外结合,理论与实际并举的方法开展培训,教材应采用新设备的技术资料编写。
引进国外设备的企业,在确定项目之后,即组织人员集中培训,熟悉国外设备的技术性能、运行要求,同时还要为必要的出国培训做好准备。
第三十条 运行人员的培训
1、应为运行人员选定一个同类型机组的相应岗位进行学习和培训,每个学员都要制订计划,注意从理论到实际操作两方面的提高,直到获得独立操作的能力。
2、大机组主要岗位的值班人员应安排上同类型机组的仿真机进行操作训练。
3、新机组投产前半年,应分期分批抽回培训人员,作好试运行准备工作,学习规程、设备构造和系统布置等。
4、培训工作结束时,个人要进行总结鉴定,单位要写出实习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检修(试验)人员的培训
1、主要是按工种参加施工单位的安装,在安装和调试过程中熟悉设备构造、系统和检修方法。同时到同类厂(局)参加检修(试验),熟悉检修(试验)标准和工艺。
2、到制造厂参加质量检查、组装和调试工作,以熟悉设备结构、特性和调试方法等。
第三十二条 培训时间及要求
1、车间主任和专职技术人员,应选送同类机组厂(站)熟悉设备系统,学习管理经验,时间约半年左右。
2、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应从相应岗位上值班一年以上人员中选择,在同类机组厂培训一年左右,其它机组值班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半年。
3、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一般应经两年左右时间的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主要岗位的值班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新建电厂(局)应与代培电厂(局)签订培训合同。代培电厂(局)与新建电厂(局)均应有专人管理培训工作,主管生产的厂(局)长(或总工程师)应定期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在代培电厂(变电站)进行培训的人员,经考试合格后,代培电厂(变电站)应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给培训人员以实际操作的机会,要包教包会。
第三十五条 在试运行前半年,各种规程制度、图纸资料等都要备齐,以供有关人员学习。
第三十六条 试运行前,所有运行人员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试运行工作。
第三节 在岗生产人员培训
第三十七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应根据岗位规范和技术等级标准,紧密结合生产实际,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培训。
第三十八条 在岗生产人员生产培训,由有关部门提出培训计划,培训部门归口管理,分头实施,岗位资格复考二年一次,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九条 要积极利用各种培训方式,结合设备检修开展技术等级培训,逐渐提高生产人员的技术等级。
第四十条 在岗生产人员要根据电力生产的发展,针对生产中引进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积极组织知识更新的培训,以适应生产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发电厂、供电局必须建立周培训日制度,保证生产班组的技术学习时间每周不少于2小时。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运行操作规程、事故处理规程、技术等级标准、岗位规范和有关规程制度。
2、本厂(局)发生过的事故、障碍、历年累积的设备异常情况资料汇编和反事故技术措施等。
3、反事故学习中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及反事故措施、对策。
4、现有设备和新设备的构造、原理、参数、性能、系统布置和运行操作方法。
5、安全经济运行方式和先进工作方法。
6、设备检修或异动后运行方式及新技术的运用。
7、季节变化时运行设备的影响及预防措施。
8、运行专业理论或操作技能示范等。
第四十三条 检修(试验)人员技术学习内容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检修(试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技术等级标准、岗位规范及有关规程制度。
2、本厂(局)及上级颁发的事故快报、事故通报、事故资料汇编及反事故措施等。
3、现有设备及新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系统布置及一般运行知识。
4、检修工具和器具、试验仪器、仪表的使用方法。
5、设备的检修、试验方法、检修质量及验收标准。
6、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7、检修(试验)专业理论或操作技能示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