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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务工作规则2



[摘要]
第二十一条各考点应当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如”主考”、“监考”、“巡视”、“工作人员”等。除主考、监考和巡视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二条各考场应当配备2—3名监考人员,考场外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巡视人员。


监考人员应当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第二十一条各考点应当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如”主考”、“监考”、“巡视”、“工作人员”等。除主考、监考和巡视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二条各考场应当配备2—3名监考人员,考场外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巡视人员。


监考人员应当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监考人员的名单应当报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备案。


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担任监考人员。


监考人员主要负贲下列工作:


(一)考试前清理考场,核对考号,开考前25分钟。领取试卷、草稿纸后,直接进入考场。


(二)开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核对准考证和座位号。在考生坐定后,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注意事项。分发试卷、草稿纸,并指导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


(三)开考前10分钟,当众启封试卷袋。开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发现试卷印制错误时,及时报告主考,采取妥善措施予以处理。


(四)指导考生清点试卷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以及漏印或字迹不清等现象。


(五)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按准考证存根逐一核对考生试卷上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必须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如实记录考生考号,并填写缺考人员姓名、准考证号。


(七)当众答复考生提出的有关试卷印刷等问题。


(八)对于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将违纪考生考号及违纪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


(九)必须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1.督促考生停止答卷,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


2.检查核对试卷所填写的准考证号、试卷页数是否准确、完整。


3.按座位序号收集、清点和整理考试试卷和草稿纸。


4.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十一)将整理的考试试卷和草稿纸送交主考验收,并及时进行封装。对于有效答题卷,按序号进行装订和密封成册;对于空白答题卷,单独装订成册。然后,将有效答题卷与空白答题卷一并装入答题卷袋密封。


第二十三条监考人员不得对考试试题的内容进行解释,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得阅读书报,不得谈笑,不得抄题、做题、念题,不得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不得接打手机或收发手机短信,不得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第二十四条考试期间,全国会计考办和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须安排专人昼夜值班,设立值班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和值班人员名单于考试前一周通知上、下级考试管理机构,以便随时掌握、处理有关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考试过程中,如遇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要情况,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先妥善处理,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全国会计考办。全国会计考办将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正常进行考试的,应当及时报告全国会计考办,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考试前和考试期间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选派巡视人员监督、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二十八条考试期间,各考区可请当地公安、纪检、监察、保密、教育等部门派人协助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工作。

第六章评阅试卷


第二十九条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阅卷工作,由全国会计考办统一部署,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按照全国会计考办制定的标准答案、评分说明和统一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评卷、登分工作。


第三十条 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前lO日内将参与评卷人员的姓名、职称等基本情况,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评卷组长负责评卷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对评卷质景负责。


评阅试卷应当按题型分成若干小组,采取流水作业方式,严禁一人评阅全卷。


第三十二条评卷统一采用给分制,即各题目均应标记采分点所得分数。每道试题评阅完毕,评卷人均应在该题题首得分栏及试卷卷首评卷人处签署姓名。


第三十三条建立阅卷复核制度。由评卷复核人对每一题目按照标准答案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每一题目题首处的复核人栏中签署评卷复核人姓名。复核中发现有错评、漏评、计分错误或评分标准掌握宽严不一等问题需要更改分数的,应与原评卷人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修正,并在共同修正处签名。若意见不能统一,应当由评卷组长裁决。


第三十四条合分人应当认真合计卷首各题目得分,填入“总分”栏内,并在“合分人”栏目内签署姓名。要有合分复核人对卷面合分进行复核,合分无误,由合分复核人在卷首复核人栏内签署姓名;发现会分有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由合分复核人与原合分人或评卷组长共同签字。


第三十五条评卷人员要注意对异常试卷进行鉴别,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如属于异常试卷并认定为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填入《考场纪律检查情况记录单》内,并向评卷组长汇报。



其它培训参考信息: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务工作规则1
浙江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公布的通知
山东省2005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查询
安徽省2005年高级会计师资格成绩查询
苏州市2005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公布
常州市2005年高级会计师成绩查询
十堰市2005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已发布
河南省2005年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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