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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5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2



[摘要]
21.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监护案件,如果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则应适用( )
A.我国法律 B.被监护人的本国法    
C.被监护人的住所地法 D.监护人的本国法
2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涉外物权关系,一般适用( )
A.物之所在地法 B.注册地法或者旗国法
C.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 D.法院地法

21.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监护案件,如果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则应适用( )
A.我国法律 B.被监护人的本国法    
C.被监护人的住所地法 D.监护人的本国法
2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涉外物权关系,一般适用( )
A.物之所在地法 B.注册地法或者旗国法
C.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 D.法院地法
23.在美国“冲突法革命”期间,最先创立“政府利益分析说”的是( )
A.卡弗斯 B.柯里 C.莱弗拉尔 D.荣格
24.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普通法系国家的通常做法是( )
A.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B.法官依职权查明
C.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也负有协助的义务
D.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也负有协助的义务
25.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的住所是( )
A.营业中心所在地 B.成立地  
C.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D.依其章程规定
26.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是( )
A.15天 B.30天 C.45天 D.60天
27.我国法律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无国籍人的( )
A.出生地法律 B.居住国法律   
C.自行选择的法律 D.法官认为合理的法律
28.根据我国法律,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的,( )
A.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B.以最先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C.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D.由当事人自行选定
29.某国法律规定:“涉外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本国法律不认为在本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该规则是( )
A.单边冲突规则 B.双边冲突规则    
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则 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则
30.我国在加入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作出了两项保留,这两项保留是( )
A.商事保留和承认保留 B.承认保留和互惠保留  
C.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 D.商事保留和执行保留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 )
A.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 
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
E.国籍规范
32.《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
A.国民待遇原则 B.自动保护原则
C.无追溯力原则 D.优先权原则
E.版权独立原则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
A.是一种法律选择规则
B.是一种间接规则 
C.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间接调整方法
D.是一种实体规则  
E.已经指明了准据法的具体内容
34.我国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包括( )
A.权威国际私法学者的学说 B.国内立法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E.司法判例
35.20世纪中期以来,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出现了新的发展,具体包括( )
A.适用加害行为地法 B.适用损害发生地法  
C.适用侵权行为自体法 D.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E.区别一般和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
第二部分 非选择题 (共60分)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什么是连结点?并简述其法律意义。
37.简述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38.什么是法律规避?简述其构成要件。
39.简述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2分)
40.试述如何正确认识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1.甲系中国公民,居住在杭州市。甲死于杭州并在英国遗有不动产。甲有丈夫乙和胞弟丙,都是中国公民,也都居住在杭州。除了乙与丙,甲死亡时没有其他亲人,并且没有立遗嘱。乙与丙因该不动产继承闹起纠纷,乙起诉至杭州市某法院。请问:
(1)杭州法院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杭州法院有管辖权,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42.杭州某集团公司与甲国某投资公司(在中国无住所)于2001年9月在杭州签订了一份合资企业合同。不久,投资公司又与我国某银行在杭州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约定由投资公司向该银行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在杭州的投资,并约定贷款合同根据甲国法律进行解释。投资公司分数次从该银行提取该笔贷款,但未按合同约定用于合营项目。该银行在贷款到期后数次催款未果的情况下,于2003年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国投资公司,要求其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但是投资公司认为,贷款协议约定由甲国法律进行解释,等于约定由甲国法院管辖,据此提出管辖异议。请问:
(1)甲国投资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如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该案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其它培训参考信息:
全国2005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1
全国2005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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