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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上)



[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解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解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的规定,将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的特殊机构赋予代码。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现将该《规程》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该《规程》实施后,银行自行为特殊机构编制的代码、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自行为特殊机构赋予的代码一律停止使用,特殊机构应当按照《规程》的规定申领特殊机构代码。

二、请各外汇局分支局做好特殊机构新旧代码的对照表,以便于特殊机构申报信息的前后衔接。

三、各外汇局分支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码工作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特殊机构代码的申领、赋码和管理工作。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将此文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包括外资银行)。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精神,切实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特殊机构代码赋码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以及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局”)负责代理辖内特殊机构代码的申领、管理等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国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和赋码的协调工作,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防重、查错等工作,并负责安装、维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系统(以下简称“赋码系统”)。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目前不属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的、确因办理收支业务需要统一标识的申报机构,包括部分境内机构(军队、武警等),以及在境内银行有收支业务的境外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

特殊机构代码是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特殊机构统一赋予的、仅供该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时使用的专用代码。该代码不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第四条 办理涉外收付业务的银行,对首次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机构,需查验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简称“代码证”),并核验其有效性。

(一)如果该机构无代码证,但属于本规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或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特殊机构代码:

1.该机构应当向银行出具包含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银行应当审核该申领机构的名称,确保该机构名称与开户档案资料中的名称或预留印鉴一致,并留存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文的复印件两年备查。银行应于当日按照“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表1)的格式将需要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信息通知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或者已安装赋码系统的所在地外汇局支局。

2.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后,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相应的申领表。

3.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根据外汇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领请求进行审核、查重后,通过赋码系统实时赋予特殊机构代码并返回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支局。

4.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的特殊机构代码后,于本工作日内打印出“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按银行)”(表2)和“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表5),并通知相应的银行。

5. 银行收到外汇局分局/支局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表2和表5)后,应留存“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按银行)”。同时应在本工作日内通知申领机构前来领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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