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章 生产培训
第一节 新生产人员和转岗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 新录用生产人员的基本培训
按有关规定录用的新生产人员入厂(局)后,必须进行入厂(局)教育,内容为:
1、政治思想和优良传统、厂(局)史、厂(局)纪教育;
2、电业职业道德教育;
3、遵纪守法和文明礼貌教育;
4、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新录用生产...
第三章 生产培训
第一节 新生产人员和转岗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 新录用生产人员的基本培训
按有关规定录用的新生产人员入厂(局)后,必须进行入厂(局)教育,内容为:
1、政治思想和优良传统、厂(局)史、厂(局)纪教育;
2、电业职业道德教育;
3、遵纪守法和文明礼貌教育;
4、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新录用生产人员经入厂(局)教育,考试合格,择优分配工作岗位,进行岗前培训学习。
第十七条 新值班人员的培训
新值班人员在上岗独立值班工作前,必须经现场基本制度学习,跟班学习和试行值班学习三个培训队伍,每个阶段需制订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培训。
第一阶段 现场基本制度学习
新值班人员必须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本岗位有关规程制度,考试合格才能参加跟班学习。
第二阶段 跟班学习
新值班人员跟班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由班组培训员会同班长选派师傅,签订师徒合同和制订分期、分阶段的培训计划,学习有关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本岗位有关系统、运行方式、现场规程制度、职责等。在师傅指导下做些简单辅助工作,但不准操作设备、顶岗或进行运行业务联系。
跟班学习期间,应按阶段进行考问。学习期满,必须进行全面考试。考试合格,才准转入试行值班学习。如考试不合格,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经补考仍不合格,调离该工作岗位。
第三阶段 试行值班学习
新值班人员在试行值班学习期间,允许在有经验的值班人员指导和监护下,逐步参加实际操作,并进一步加强操作技能、安全技能和事故应变能力的学习。
试行值班期间,要加强实际能力考查。实习期满,须通过独立值班考试,履行审批手续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独立值班。
第十八条 新检修(试验)人员的培训
新检修(试验)人员在独立担任检修工作前,必须经过基本训练和检修实习两个阶段,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每个阶段应制订培训计划,按计划进行培训。
第一阶段 基本训练
新检修(试验)人员进行现场后,由培训同会同班长选派师傅、签订师徒合同,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检修工艺规程》、验收规程、质量标准、工艺操作基本知识、专业知识并进行基本技能训练。
基本训练完毕,必须通过全面技术考核。考试合格,可转入检修(试验)实习。考试不合格,应限期补考,补考不合格,调离该工作岗位。
第二阶段 检修(试验)实习
新检修(试验)人员基本训练考试合格后,准许在师傅的指导和监护下参加实际检修(试验)工作。实习期间的工作和检修质量,主要由师傅负责,新检修(试验)人员负次要责任。学习期满,必须通过独立工作考试,履行审批手续,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在实习过程中,如检修(试验)能力和技术知识掌握较差,应延长实习期限,必要时调换其它合适的工作。对学习成绩优秀者,可提前完成各阶段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 大中专毕业生的培训
大中专毕业生,在正式分配到现场实习前,必须进行入厂教育,由总工程师、人事、安全等部门负责人系统地介绍本厂(局)的概况,组织机构及有关规程制度等。组织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有关规程制度等,经考试合格,分配到现场学习。
大中专毕业生进入现场前,厂(局)培训工程师应根据所学专业,会同有关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制订学习计划,提出实习要求。实习期限为一年,实习必须经过生产过程见习和岗位实习两个阶段,每个阶段均需制订培训计划,按计划进行培训。
第一阶段 生产过程见习
大中专毕业生应分别对全厂(局),各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设备、系统和有关规程制度有一般的了解。发电厂的大中专毕业生应按生产过程通过各主要分场(车间)的值班见习;供电局的大中专毕业生应通过工区(县局)主要岗位见习和重要变电所的值班见习;见习期间可在有经验的人员负责指导下,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但不能操作设备或进行运行业务的联系。
生产过程见习的期限,一般为整个实习期的三分之一,见习期满前半个月,应提出实习报告交培训工程师审批,并经过考试,然后做出是否准许转入岗位实习的决定。
第二阶段 岗位实习
岗位实习阶段要求深入、系统的熟悉和掌握本岗位主要设备的构造、特性、系统布置,设计和制造厂的技术资料、《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有关现场规程、制度。并具备独立操作或检修(试验)有关设备的能力。
实习期间,根据班长对实习人员日常考查,经分场(车间)、工区(县局)主任批准,在有经验的值班人员或检修(试验)人员的指导和监护下,逐步进行实际操作或参加实际检查(试验)工作。
岗位实习期满前半个月应提出实习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独立工作考试和考核,考试不合格,则延长实习期限,然后进行补考。
如培养为运行、检修(试验)生产人员时,应参照本制度第17条、18条规定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发电厂新值长的培训
发电厂培养值长应挑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三年以上本企业主要专业运行工作经验技术人员或运行班长进行培训。大中型机组发电厂值长要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在各主要专业运行班长岗位上跟班学习,尽可能安排仿真模拟培训。经各阶段考试合格后,再上值长岗位跟班实习一年。
培养单元制大容量机组的值长时,应送到同类型机组的发电厂学习实际运行经验,或到有关院校学习集控运行等知识,并通过仿真培训。
第二十一条 新地区调度员的培训
培养地区调度员,应选择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二年以上实际经验的技术人员或主要变电站运行班长进行培训。要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在本地区主要变电站和归调电帮跟班学习。并尽可能安排上模拟机进行培训。经各阶段考试合格后上调度员岗位跟班学习一年。
第二十二条 新中心调度员的培训
培养中心调度所调度员应挑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主要发电厂值长或地区调度员进行培训。要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在本电力系统主要发电厂、变电所跟班学习和模拟机培训。经各阶段考试合格,上调度岗位跟班实习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