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中介组织,一般来讲就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它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成立并运行,以公平、公正为宗旨,并确保其服务的优质与高效,在国家(政府)与社会之间发挥功能传递作用,在市场主体之间发挥服务纽带作用。社会中介组织不从属于政府,政府也不能干预社会中介组织的活动,以保持社会中介组织的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壮大和成熟程度,从侧面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司社...
社会中介组织,一般来讲就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它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成立并运行,以公平、公正为宗旨,并确保其服务的优质与高效,在国家(政府)与社会之间发挥功能传递作用,在市场主体之间发挥服务纽带作用。社会中介组织不从属于政府,政府也不能干预社会中介组织的活动,以保持社会中介组织的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壮大和成熟程度,从侧面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司社会的成熟的程度。在比较典型的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成熟都离不开社会中介组织。
我国的中介组织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49年到1956年。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处于国民经济恢复发展阶段,市场经济在经济运行中仍占较重比例,中介组织的作用十分明显,大量具体事务只能由中介组织承担。会计师事务所、协会等对于沟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促进经济恢复发展发挥一定作用。1956年以后,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全面开展,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形成,政府机构设置趋向产品化、部门化,一切都由政府包办,社会经济成分结构单一,社会利益集团单一,几乎就没有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空间。中介组织存在的必要性日趋减弱,以至消失。
第二阶段是1978年到1994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计划经济逐步向有计划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过渡,政府不断地减少和解除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垄断和控制。企业在竞争中亦希望获得发展所必需的新产品、新技术信息。一些协调企业利益关系,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咨询机构、行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等也相继崛起。但这时的中介组织无论发展规模,还是发展数量均很小,社会影响不大。
第三阶段为1994年到现在。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向市场经济过渡中,伴随着所有制成分多元化、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政府监管职能与服务职能逐步分离等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中介组织有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在短短的时期内,中介组织得以蓬勃发展,已初步形成具有多种机构类别、多种组织形式和多种服务方式的中介组织体系,其业务涉及到了生产、流通、消费、社会保障等各领域。此外,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已有十多家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处,几家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已批准成立。这些涉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促进会计业务的中外合作及提高中国注册会计师水平等方面,起到了引导作用。
目前,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体系主要包括裁仲:具有公证、监督性质的中介机构,如公证机构,仲裁机构,资产评估、资产评价机构,计量认证、质量检验机构等;体现服务、中介、代理性质的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息咨询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税务代理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各种交易经纪机构;发挥沟通、协调职能的各种自律性中介组织,主要是各种行业协会和商会。它们的发展状况具体表现在:
1、资产评估从无到有,公证业务逐渐兴盛,仲裁机构发展迅速。
新中国成立以后,长期没有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即使在改革开放初期,也没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范性资产评估机构,更没有法定的公允的资产评估程序以及统一的评估标准,所以在企业兼并、承包、租赁经营、中外合资等涉及资产的交易中管理相当混乱。为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89年颁布了《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规定》,并于1990年成立了资产评估中心,专门负责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随后,资产评估机构逐渐增多。
从1982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来,国家司法部配合《公证暂行条例》的实施,先后发布了《公证收费暂行规定》、《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提存公证规则》以及《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公证法律体系基本成形,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证业务越来越多,公证业逐渐兴盛。
中国目前的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1994年8月31日八届人大第九次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随后,为了搞好仲裁机构的组建工作,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由国务院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的《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在此情况下,与经济建设相适应的各项仲裁服务广泛开展起来。仲裁工作体制已经基本形成,仲裁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国内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在使用仲裁手段解决经济纠纷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仲裁制度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
2、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齐头并进。
从1980年开始,中国会计师制度、审计师制度逐步恢复。1988年11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同时,国务院颁布了《审计条例》,规定了社会审计组织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从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起来。服务范围已经从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到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服务领域已从单纯查账验资逐步发展到企业会计师报表、审计、企业制度建设、企业清算审计、资产评估和申报纳税等。1997年12月26日,由国内比较知名的12家会计师事务所组建的中华会计集团正式成立,共有从业人员1000多人,注册会计师480多人,业务收入超过亿元,是中国大陆规模最大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集团。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后,律师的工作已经进入金融、证券、企业兼并、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反倾销、高科技等法律服务领域。1992年,我国开始对外国律师在中国执业实行开放,中国律师开展的涉外律师业务也取得良好成效。自1995年以来,经国家司法部陆续批准,13家中国国内律师事务所到美国、俄罗斯、新加坡等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到1997年底已有7家开业。
3、行业协会作用举足轻重。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部门管理,政府通过建立各个专业管理部门,或者把企业分门别类划入相应部门,或者直接由部门组建企业,并按照行政级别,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改革开放以后,面对社会化、多元化的经济主体,部门管理的弊端逐步暴露出来,越来越不适应工业经济的迅速发展。从1982年开始,我国对原有的工业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从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都不能涵盖全社会,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行业的管理,政府与企业的职能错位,社会生产间的客观联系被部门人为阻隔,资源不能合理利用,各部门只管也只能管系统内的企业,覆盖面狭小,有的行业主管部门只能管到全社会该行业的40%。直到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或改为行业管理组织。这种行业管理组织的基本形式就是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部门管理体制下,管理主体是单一的政府;在行业管理新体制下,行业协会将成为配合政府工作的行业管理的又一主体。从此,全国性行业协会和地方性行业协会迅速发展起来。比如: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工商联、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等。这些行业协会在行业统计、行规行约、行检行评、价格协调、行业标准修订、技术改造项目的咨询论证及培训、国际交流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
二、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中介组织缺乏统一规划,管理体制不顺。
目前,全国还没有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进行总体考虑和统一规划,也没有权威的国家级社会中介组织主管和协调部门,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和宏观调控还较薄弱,致使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往往处于无序状态,管理体制较为混乱。具体表现:
(1)多头管理。以证券监管部门为例,我国证券市场由证券委、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共同管理,多层次、多部门分工和协作的证券市场管理体系,导致了作为证券主管部门的证券委职权模糊。又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所从事的是同一性质的业务,但按现行的管理体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归财政部管理,审计师事务所和注册审计师属审计部门领导,这样一辆车两套人马,不仅不符合国际惯例,而且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的矛盾和不正当竞争,造成在利益上的摩擦与冲突。
(2)重复审批。如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由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业务涉及各种各样的实物和无形资产,因此,各个部门都从本部门主管业务的角度分块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达11个之多。
(3)地区封锁严重。根据《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行政区域承揽业务。”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除少数地区政策比较宽松外,许多地区都在业务上严格封锁,有些地区甚至做出外商投资企业的查账业务只能由本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不成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