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八、体检
(一)参加体检人员的确定。根据招考职位计划人数和笔、面试总成绩,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进行体检。不论何种原因,如果笔试和面试总成绩第一名未被录用,应从该职位面试合格者中,按笔、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在职考生报名时未能提供单位同意其报考证明的,最迟应于参加体检时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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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体检
(一)参加体检人员的确定。根据招考职位计划人数和笔、面试总成绩,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进行体检。不论何种原因,如果笔试和面试总成绩第一名未被录用,应从该职位面试合格者中,按笔、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在职考生报名时未能提供单位同意其报考证明的,最迟应于参加体检时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二)录用体检标准。按照2005年1月17日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见上述网站)实行,其中报考食品卫生监督等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直接关系的职位,其肝功能的体检标准按其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报考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文件执行。报考法院、检察院职位的体检及相关条件,按《关于2005年秋季全省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和《关于2005年秋季全省检察院系统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执行。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可当场复检一次,不能当场复检的项目,允许考生或招考单位在得知体检结果后一周内提出,到由组织、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复检一次,以复检的结果为准。
九、其他事项
(一)考试成绩仅针对所报考的职位(即准考证号码所对应的职位)有效。
(二)须进行体能测试的职位,经省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并在招考简章中公布,可在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1到1:2以内的比例直接进行体能测试,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确定并在当地公告中公布。
(三)报考者要按照规定,提交真实、准确、有效的证件材料。如提交虚假材料或有意隐瞒真相的,一律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四)城镇考生凭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农村考生凭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扶贫办开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档案卡,可免收报名费。
(五)拟录用的考生名单按招考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在上述网站和各设区市的当地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六)本公告由省录用主管机关负责解释,各设区市招考公告由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事厅
二OO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