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地税局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将实施《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不仅仅是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个人以及外籍人士、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等“重点纳税人”,只要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就要进行纳税明细申报。过去在税务部门中内定的“重点”纳税人概念将取消,所有纳税人都可以获得完税证明。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届时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将实行全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个人...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地税局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将实施《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不仅仅是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个人以及外籍人士、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等“重点纳税人”,只要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就要进行纳税明细申报。过去在税务部门中内定的“重点”纳税人概念将取消,所有纳税人都可以获得完税证明。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届时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将实行全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个人获取完税凭证会变得更方便。据了解,目前单位代扣代缴的申报表上,反映的主要是单位缴纳的总税款和单位人数等数字。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对于达到个税标准的纳税人纳税情况将进一步细化。
新办法对纳税人有何影响
据该负责人介绍,新颁布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明示,原要求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重点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明细申报,将拓宽至所有达到个税纳税标准的纳税人,纳税人不再有“重点”与“非重点”之分。
取消“重点”与“非重点”纳税人对百姓意味着什么?实际上,普通纳税人可以享受和原来重点纳税人一样的权利,随时到税务机关开具属于个人的完税证明。税务部门解释说,出入境、贷款、求学……百姓日常生活中已经越来越多的要用到作为评价个人纳税信誉的完税凭证。以前单位代扣代缴都是将全部人员的税款汇总后集中缴纳,所以税务机关只能针对单位开具一张完税凭证。明年起,单位必须在代扣税款时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自行申报纳税人缴纳税款时也会拿到《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这些完税证明与完税凭证具有同等作用。
个人完税证明能堵塞两大“漏洞”
首先,原来的单位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形式,纳税人和税务机构不直接“见面”,全部由单位“代理”,有关专家认为这本身就存在漏洞。一些不法单位往往就钻空子,从中少缴甚至不给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容易引起一些纠纷。而作为纳税人,已经缴纳了税款完成了应尽的义务,但是却得不到相应的证明,这不符合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一旦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作为税务机关仅仅凭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集体凭证,是不能够给个人开具凭证的。北京市地税局负责人认为,一些企业利用发放现金和附加福利使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公司由于支出增加,也少缴了企业所得税。作为收入的另外一部分,包括劳动报酬、稿酬在内的其他收入主要以现金形式交易,使逃避纳税的情况更为严重。由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不规范,与之相关的劳动者权益也会受到侵害,劳动者的维权也就根本得不到保障,因此出台这个新办法就是为了规范纳税制度。
其次,有利于建立比较完善的个人信誉体系。因为,目前有可信度的个人信誉证明比较少,个人在办理贷款、购房、购车等需要信誉证明时,很多出示的个人收入证明仅仅靠工作单位的公章证明,所以不少人利用这个漏洞借机弄虚作假,制作假证明书,使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可信度很低。因此,需要一些可靠的个人信誉和财产证明,而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是非常可靠的证明书。以前,因为单位集体代缴个人所得税,开个人完税凭证比较麻烦,而实施新的办法后,开具这个证明会非常容易,为建立可靠的个人信誉体系是很有帮助的。
新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规定,需进行纳税申报的包括在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及自行申报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包括以下个人:一个月内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税务机关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比较此前的“重点纳税人”,此次需进行明细申报的纳税人范围被大大拓宽了。实际上,办法规定个人所得未达到纳税标准的,扣缴义务人不需进行个人明细申报,但根据规定,也应全部统计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汇总项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