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
大纲要求:
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
1、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的事情、应负的责任
安全“五同时”;纵的方面、横的方面;“四全”
2、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目的:建立完善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安全...
第一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
大纲要求:
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
1、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的事情、应负的责任
安全“五同时”;纵的方面、横的方面;“四全”
2、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目的:建立完善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安全管理机制和运行体系
要求:符合、协调一致、可操作性、人员与机构、监督检查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
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班组长、岗位工人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要求
根据危险性、规模大小等因素确定
《安全生产法》的要求、300人
危险物品、矿山开采、建筑施工等企业的特殊要求
第三节 安全生产投入
1、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基本要求
目的:满足安全生产条件
投入的主要方面
2、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基本原则
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
必要性、可行性、轻重缓急、挖潜
3、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方法
依据
项目:工业卫生技术、减轻劳动强度、安全宣传教育、辅助编制步骤
第四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大纲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
危险品、矿山、建筑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上岗
从业人员——合格上岗
新工艺、新技术等——培训上岗
特种人员——持证上岗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人员、危险品、矿山、建筑等单位人员的教育要求、特种人员的复审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
第五节 建设项目“三同时”
大纲要求:
1、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新、改、扩;建设项目概算
《职业病防治法》
2、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定义和内容
建议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预评价)——初步设计(劳动安全卫生专篇)——施工(施工图设计)——试生产(同步)——验收(验收专题报告)
第六节 安全生产检查
大纲要求:
1、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及内容
定期、不定期、经常性、季度及节假日、专项、全面
内容: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六查)
2、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及工作程序
常规检查、检查表
P(策划)——D(实施)——C(检查)——A(纠正)
第七节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特种设备的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2、特种设备的使用、检测等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设计
制造(生产许可证、安全认可证)
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资格证书、不得转包分包)
使用与管理(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文字记载)
报废(报告)
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节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大纲要求:
1、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头、眼、面、耳、手、足、呼吸器官、躯干、防坠落、护肤
2、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原则及发放要求
原则:符合性、防护性、舒适
发放要求: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产品说明书
3、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检查、不超限使用、产品说明
第九节 工伤保险
大纲要求:
1、 工伤保险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补偿内容:医疗救治、经济补偿、职业康复训练、亡者遗属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实施
原则:无过失补偿原则;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经济补偿、工伤事故预防与职业康复训练相结合
2、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和待遇给付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115种)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公安交通部门认定)伤害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医疗期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长不超过12个月=最多24个月)
3、 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4、 工伤保险与工伤事故预防的关系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差别费率、浮动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