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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



[摘要]
九、银行在办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业务时,应在外汇局规定的指导性限额内,认真审核企业和预算外单位提交的《预算表》、身份证明、护照及签证等证明材料,根据企业和预算外单位的实际出境人数和实际需求供汇,并在办理售付汇业务后,在每个公务出国人员护照上加盖“已付汇”印章,并注明售汇或付汇日期。

外汇局或银行在办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用汇业务后,应当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

九、银行在办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业务时,应在外汇局规定的指导性限额内,认真审核企业和预算外单位提交的《预算表》、身份证明、护照及签证等证明材料,根据企业和预算外单位的实际出境人数和实际需求供汇,并在办理售付汇业务后,在每个公务出国人员护照上加盖“已付汇”印章,并注明售汇或付汇日期。

外汇局或银行在办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用汇业务后,应当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预算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五年备查。

十、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办理个人售汇业务的指导和检查,促进银行规范办理对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的供汇业务,对于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业务的,外汇局应及时纠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在境外的广告费、展览费、参展费等非贸易项下的用汇,应按照非贸易售付汇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不适用本通知。

十二、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1: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预算表

用汇单位名称

出境人数


出国日期
年月日 至月日

境外停留天数

外汇来源
购汇、自有外汇

前往国家或地区


开支项目
预算金额
说明

实际购汇币种
折美元




(天数及标准)




(天数及标准)




(天数及标准)




(天数及标准)




(天数及标准)




(天数及标准)

小计




个人购汇


购汇所需人民币由个人负担

合计








银行印章
经办人:复核人:

年月日

财务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为企业和预算外单位留存联。对于由银行直接办理的,第二联由银行留存;对于需由外汇局核准的,第二联由外汇局留存,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和第二联复印件办理。



附件2:
证明

外汇局/银行:
兹有我单位人员因公务出国,需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由于
原因,在购(付)时无法提供护照及签证。我单位保证上述人员确属公务出境,其所购(付)外汇用于支付境外公务费用,且不会重复购汇。如以上情况不属实,我单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
年月日
(单位公章)


其它培训参考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下)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上)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申领或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填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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