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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摘要] 九、银行在办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业务时,应在外汇局规定的指导性限额内,认真审核企业和预算外单位提交的《预算表》、身份证明、护照及签证等证明材料,根据企业和预算外单位的实际出境人数和实际需求供汇,并在办理售付汇业务后,在每个公务出国人员护照上加盖“已付汇”印章,并注明售汇或付汇日期。 其它培训参考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下)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上)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申领或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填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自互联网,敬请核实,谨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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