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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实施细则



[摘要]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与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及1998年6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特...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与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及1998年6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授予毕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本校和其他单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博士学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五条 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或硕士学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六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七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每年5月或11月,到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办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手续,并填写《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学士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科研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办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并加印密封。

  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后持有关材料和填写好的资格审查表到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及申请学科、专业所在的学院办理登记手续。有关学院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责任是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结合同等学力人员的特点,指导申请人制订课程进修与考试计划、撰写学位论文。

  第八条 课程考试与认可

  (一)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1.申请人必须在资格审查通过之日起的四年内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与所申请学位相应专业的全部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2.申请人可于每年6月或12月到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下学期课程进修、考试登记手续。

  3.申请人的课程考试一律与我校在校硕士研究生同卷同时考试和同评分标准,若考试不及格,允许重修。成绩合格者记录在本人的成绩档案中。

  4.申请人在未通过资格审查前所修的学分,或者申请人在资格审查后未在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课程进修或考试登记手续所修的学分,均不认可。未经我校研究生院委托,申请人在其他院校学习所取得的各科成绩不予认可。

  5.对因病、因事或中期筛选而中断硕士研究生学习者,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时各科成绩予以认可,但只能是从第一门课程考试通过之日起四年内有效。对因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自动退学而未获硕士学位者,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时各科成绩不予认可,需重新进行课程考试。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应在四年内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有关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四年内未通过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学位论文

  (一)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否则,学校不再保留申请人的论文答辩资格,并取消申请人的本次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申请人在近年内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创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收入学位论文,并附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三)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第十条 学位申请

  (一)提交学位申请的有关材料:

  1.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及摘要(各一份);

  3.申请硕士学位的全部课程成绩;

  4.申请硕士学位的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与有关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5.两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专家的推荐书。推荐人须了解申请人所提交学位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其中一位应是申请人的导师,另一位应是申请人所在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6.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学位的推荐书(包括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

  7.能够表明申请人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材料,如近期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获奖证书和专利证书等。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论文评阅人:由校学位办公室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但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名必须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两个月以前,由答辩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申请人不得与评阅人联系,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二)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名为研究生导师,一名为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

  答辩秘书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前,将学位论文送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三)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

  硕士学位授予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证明(复印件)等在申请者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凡符合上述规定并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者,应到我校学位办办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手续,并填写《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本人身份证等原件与复印件。

  3.已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专利、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原件)。

  4.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学位的推荐书(包括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并加印密封)。

  5.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后,持有关材料和填写好的资格审查表到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及申请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办理登记手续。有关学院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责任是根据本科学、专业的培养方案,结合同等学力人员的特点,指导申请人制订课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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