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 导论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第二章 法的概念
一、法的基本特征:
1、特殊的社会规范2、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
4、法是最终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规范。
二、法的本质:
1、国家意志的体现2、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3、法的性质和内容最终由...
第一章 导论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第二章 法的概念
一、法的基本特征:
1、特殊的社会规范2、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
4、法是最终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规范。
二、法的本质:
1、国家意志的体现2、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3、法的性质和内容最终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三章 法的基本要素
第一节 法律规则
概念:法律关系中关于具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于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特征:1、一般性、普遍性2、明确具体的行为规则3、国家指定或者认可的
法律规则的结构三要素:假定、处理、法律后果(肯定性、否定性后果)
法律规则的种类:
1、按照法律规则为主体规定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分:受权性规则(授权主体可以做,或者要求他人做或者不做)、义务性规则(命令性—积极义务、禁止性—消极义务)。
2、主体是否可以调整:强行性、任意性(可以调整协商)
3、内容确定程度的不同:确定性规则、相对确定性规则
4、按照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规则产生前:确认性规则、构成性规则
第二节 法律原则
概念: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特点:
1、就内容而言反映了法律体系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其指导思想和观念基础。
2、高度抽象概括,比法律规则更具有稳定性,适用范围也广
3、法律原则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功能:法的创制方面——1、概括体现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价值取向。
2、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3、对法制的改革和转型有指导意义
法的实施方面——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2、补充法律空白和漏洞,消除法律的内部矛盾
分类:1、基本原则、具体原则2、公理性原则(普遍适用的)、政策性原则(为某一特定目标而制定的)
第三节 法律概念
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点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基础和前提。
分类:涉人、涉事、涉物概念
功能:认识、构成、规范
第四章 法的渊源和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概念:通常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也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渊源。
法的渊源的种类: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
中国的法的渊源:
1、宪法2、法律(基本法律归人大,其他法律常委会即可修订)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
7、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8、国际条约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1、法律汇编2、法典编纂(在整理、补充的基础上制定新的部门法典)3、法律清理
第二节 法的效力
概念: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包括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等级原则:
1、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2、同一主体在某一领域“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3、统一制定机关先后就同一领域制定两个以上法律时“后法优于前法”
4、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效力高
5、下级机关按照授权制定的法律同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效力同等,但仅制订细则的除外。
法的效力范围:
时空效力:域内效力——全国、地方、部分区域
域外效力
时间效力: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有无溯及力
溯及力的原则: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有利溯及”,表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的对象效力:属地、属人、保护、结合主义。
第三节 法的一般分类
1、按照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成文法、不成文法
2、法律内容不同的分类:实体法、程序法
3、法律效力、内容、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本法、普通法
4、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特别法
5、创制主体和适用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国内法、国际法
第五章 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
当代中国法制的特点: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意志性和规律性的统一;3、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形式与现实保障的统一;4、是国家强制性与自觉遵守性的统一。
第六章 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国家
第一节 法制现代化
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
现代化的目标:
1、法律规范体系的现代化—门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谐一致
2、法律组织结构和法律设施的现代化—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的完善,工作程序的合法,职业的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现代化科技成果的应用
3、法律原则精神的现代化—平等、民主、权利制约
4、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第二节 法治
法治的含义:
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在治理国家的不同法律措施和手段中,法律的地位至高无上
凡是重要的社会关系都应有法律来调整
2、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理性原则
3、法治是以一定形式的民主政治为内容的治国方略
4、法治是一种根据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原则形成的法律秩序
5、法治是一种包含内在价值性规定的法律精神
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
1、 在政权组织形式上,法治国家应当实行民主政体
2、 在国家权利结构上,法治国家应当实行分工和制约的原则
3、 在各种调控方式中,法律处于最优越的位置
4、 法治国家的经济基础应当是市场经济机制。
5、 法治国家都是以理性文化作为观念基础的。
第三节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外部形式的要件
1、建立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
2、保障法律规范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3、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
4、法律职业者的专门化和高素质
实质意义的要件
1、 建设法律和政治相互关系的制度
2、 建设政府权利与责任的制度
3、 建设权利与权利相互关系的制度
4、 建设权利与义务相互关系的制度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权利于义务的概念
权利:从法律功能和社会价值的角度,可以把权利解释为规定或者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义务: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权利和义务在法中的地位。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的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应有权利(初始形态)、习惯权利、法定权利、实现权利(权利终点),前两者为法外权利
2、基本权利、普通权利
3、一般权利(对世权)、特殊权利(相对权利、对人权)
4、第一性权利(原有权利)、第二性权利(补救权利)
5、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6、个体、集体、国家、人类权利义务
第三节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相互关系、对立统一
2、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3、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4、 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第八章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特征:1、社会性2、法律性—和社会行为的根本区别3、可控性4、价值性
分类:1、个人、集体、国家2、角色、非角色行为3、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
4、自为、代理5、积极、消极
6、抽象(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具体
7、要式、非要式行为
8、意志行为(基于自己的意志取向而做出的,客观效果与其意志取向一致的行为)、事实行为(法律效果出于主体的期望和预想之外)
9、合法行为、非法行为10、有效行为、无效行为
第九章 法律关系
概念: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
分类:
1、 按照法律关系由以形成的法律部门,所表现的社会生活内容:宪法、行政、民事、经济、劳动、婚姻家庭、军事、文化、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2、 法律存在的形态:抽象(一般)、具体(特殊)
3、 法律关系的主体数量:双边、多边法律关系
4、 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确认的、创立的法律关系
5、 法律关系间的因果联系:第一性、第二性法律关系(补救)
6、 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性质:基本、普通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民族、国家和国家机关、自然人、法人
客体:人身和人格、行为、法人、物、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