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月1日,对从事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社会中介来说,是一个不寻常的日子。就在这一天,财政部第31号部长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正式实施了。这是继2004年18、19、20号部长令后,财政部第二次以部长令形式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作为可以代理一部分非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长期以来,因各省对其认定办法的不同,使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出现“各自为政”的“分割”局面。因此,业...
3月1日,对从事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社会中介来说,是一个不寻常的日子。就在这一天,财政部第31号部长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正式实施了。这是继2004年18、19、20号部长令后,财政部第二次以部长令形式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作为可以代理一部分非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长期以来,因各省对其认定办法的不同,使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出现“各自为政”的“分割”局面。因此,业内人士分析,31号部长令的出台结束了政府采购中介认定标准不一的现象,开辟了政府采购中介管理的新时代。
《认定办法》从审批权的归属、代理机构的认定级别、认定程序、中介资质要求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一位资深政府采购专家称:“这意味着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规范化时代的到来。”
资格认定步入法制化
“31号部长令的出台,使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由过去的行政管理上升到依法管理。”原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韩孟玉说。
此前,各省的《资格认定办法》都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来制定的,各省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做法各有不同,也不够具体明确、公开,具体申请条件有时会受到代理机构的质疑。
31号部长令出台后,审批的时间、程序和条件规定得一清二楚,代理机构再也不必为想参与政府采购又不知如何参与而犯愁了。而且,财政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认定办法》,应属行政法规范畴,这就使得今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代理政府采购的社会中介资格认定工作中的不诚信行为都将成为违法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此,社会中介的资格认定真正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新疆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包振洋认为,31号部长令的实施,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场是个规范,“管理将有法可依了”。
统一标准 规范管理
《认定办法》出台前,全国不少省、市根据《政府采购法》的宗旨和原则制定了本省、本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但各省市的资格认定标准不一,如注册资本、商业信誉、法人资格等方面的要求不尽相同,认定程序、管理手段、惩处力度也都各有各的做法,从而出现了不同省份存在不同标准的局面。“31号部长令给出了一个统一的标准,首先是对认定标准的规范和统一。”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说。
刘慧认为,31号部长令的出台,是“加强”了对参与政府采购的社会中介的规范管理。她指出,这种规范的加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入门规范”。31号部长令从注册资本、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商业信誉、人员构成等多个方面制定了一整套标准,从而使得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有了明确的标准依据和制度衡量基础;二是“从业规范”。今后,凡中介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都要符合31号部长令所规定的各项标准。
明确社会中介发展方向
《认定办法》从法人资格、注册资本数额、与行政机关的利益关系、营业场所、开展政府采购所需设施、商业信誉、人员素质等方面对社会中介进入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门槛,做了详尽的要求。今后,社会中介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首先要按照这些要求来完善企业的内部机构、健全管理制度、提升商业信誉和人员素质建设,完善、发展企业自身。
国际关系学院院长、国际关系学院政府采购研究所所长、国内知名政府采购理论研究专家刘慧说:“这是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代理资格的明确,也是对社会中介发展方向的明确。”
中介竞争将更为激烈
31号部长令实施之前,由于是各省各自认定,国家也没有统一要求,地方制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自然无法跨越省份承揽业务。而此次,《认定办法》第10条中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这无疑取消了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地域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韩孟玉预测。